close

嚴懲逼車惡人 罰2.4萬吊照~~轉貼蘋果日報

逼車肇禍案例
逼車挑釁造成車禍的例子,層出不窮,立院昨修法重罰逼車惡行。翻攝畫面

【綜合報導】惡意逼車將開鍘!立法院昨三讀通過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修正案,未來在道路上,任意迫近或突然變換車道迫使其他車讓道,或行駛時任意突然減速、煞車,這種惡意挑釁逼車行為,最重可罰二萬四千元,還要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,交通部預估半年內上路。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李昆澤說,逼車易造成重大傷亡,修法希望遏止危險駕駛,但民眾擔心舉證困難。

交通部表示,現行逼車行為可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「連續密集按鳴喇叭、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方讓道」規定,罰三千到六千元,或依第四十三條「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」,罰六千元到二萬四千元並吊照,但因法律認定模糊,民眾和警員易有爭執,也不易舉證,立委才修法明確定義逼車行為。
據警政署統計,危險駕駛遭舉發案件逐年增加,其中蛇行或危險駕駛前年有一千零四十三件,去年增加到一千零九十三件;交通部說,現行警方僅能靠巡邏或民眾提供行車記錄器取締,未來警方將錄影取締,或依民眾提供影片開罰,將與警政署討論明定執法原則。
轎車在高速行駛中遭逼車,易釀致命危險。
資料照片
立委籲撥檢舉獎金

李昆澤表示,國道死亡車禍,肇事原因第一名是變換車道不當,據國道警察統計數據,二○一○年到去年底,因變換車道不當致死有二十八件,未保持安全車距致死十三件,若將變換車道、未保持車距而肇事的事故都加進來,甚至近三萬件,其中不少是因逼車故意變換車道,或緊急煞車害後車撞上。
李昆澤說,因道路監視器有限,還是要多靠行車記錄器,民眾發現有逼車行為,影片上傳國道公路警察局網站(http://www.hpb.gov.tw/files/11-1000-225.php)就可檢舉,政府應提供檢舉獎金,鼓勵民眾裝行車記錄器,不僅自保,發現他人有逼車行為,也可見義勇為檢舉。
逼車3模式
裝行車記錄器蒐證

國道警察表示,因應新法上路,未來會使用外觀與民眾車輛無異的「交通偵防車」,車上會架設隱藏式錄影設備,針對危險車輛錄影蒐證告發。國道警察局交通科科員警范楊健提醒駕駛人,在路上若遇到逼車,要先求自保,並積極蒐證,交給警方處理。
台北市交通大隊也指出,一般市區道路無論開車或騎車民眾,可多利用行車記錄器蒐證自保,若無行車記錄器,可提供包括地點、車牌及違規行為,向交通大隊檢舉,再調閱路口監視器查明。警方也會利用警車上行車記錄器和路口監視器取締違規者,另於易肇事或重點路段架設移動攝影機,隨機舉發。
民眾擔心舉證困難

不過北市交通大隊副大隊長林基田坦承,實務上很難認定哪種行為一定構成逼車,例如駕駛未打方向燈切換車道,有民眾認為是逼車,但實務上很難認定他是「故意」逼車,未來執法須全國有一致做法,否則各縣市取締標準不同,恐造成困擾。
在大學任教的黃先生表示,他曾在國道駕駛小客車,原本在外側車道的聯結車疑似為了超車,突然從外線道往內中線道靠近,害他差點撞上,若車子因此翻覆,「我一定完蛋」。他說,這種狀況難舉證,且即使修法通過,罰鍰還是太少,也無刑事責任,未來職業駕駛所屬公司也應負連帶責任,「一定要嚴懲惡意逼車者」。
騎士最怕公車逼近

從事補教業的王小姐曾在快速道路遇到一輛轎車超車,這輛車疑似以為她在爭道,開在她前面忽慢忽快,最後整輛車橫停在路中央,兩名彪形大漢下車,拿著塑膠管拍打她的車窗,所幸其他駕駛報警解圍。
不過即使有這種驚悚經驗,王小姐認為惡意逼車很難判斷,她還是新手駕駛時有幾次切換車道,因為不會判斷其他車是否願意讓她,常讓對方誤以為她在挑釁。
從事出版業的陳先生說,他曾在北市騎機車,一輛公車為載客,不斷在快、慢車道開來開去,他在後方一直閃避,結果「犁田」摔車受傷,只能自認倒楣。他說,修法後若再遇到類似狀況,他會立即報警,但他質疑警方要如何執法?難道要民眾自行舉證?
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修法重點

★重罰逼車:
.任意以迫近、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方式,迫使他車讓道;或是非遇突發狀況,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
罰→處6千元到2萬4千元罰鍰,並當場禁止駕駛、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;再犯可沒入汽車
★自行車族規範:
.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類似功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
.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
.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、轉彎時,或在可供慢車行駛的人行道上,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
罰→處300元到600元罰鍰
.拒絕接受酒測
罰→處1200元罰鍰
★自行車路權:
.汽車佔用自行車專用道
罰→處600元到1800元罰鍰
註:以上全為新增條文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採訪整理
遭逼車如何自保

★車上裝設行車記錄器蒐證
★記下車號、路段,手機撥110報警
★放慢車速安全駕駛,勿挑釁
★切勿回逼競駛或攔車,以免發生意外
★切勿下車理論另生糾紛
如何避免被認為在逼車

★轉彎或變換車道應打方向燈
★變換車道應與後方車輛保持適當車距
★不搶轉、不急彎
★遵守道路標線號誌規定,不搶道、不鑽車插隊
★不任意使用遠光燈挑釁、狂閃前車
資料來源:警政署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阿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